(2015)东民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赵沛杰与朱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沛杰,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赵沛杰,住四平市。被执行人朱红,原住四平市,现下路不明。申请执行人赵沛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4)东城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将诉争房屋由被执行人朱红名下更名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赵沛杰名下,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城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孟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