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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棱行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绥棱县农业局与绥棱县百信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农业行政处罚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绥棱县农业局,绥棱县百信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棱行审字第5号申请人绥棱县农业局,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繁华大街307号。法定代表人王宝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方海礁,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执行人绥棱县百信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绥中乡海林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潘庆发,该合作社负责人。申请人绥棱县农业局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请求执行棱农种罚(2015)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认真审查。本院��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棱农种罚(2015)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判长  伦安军审判员  张彦庆审判员  苏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邹晓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