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保健与李明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健,李明晓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王保健。被告李明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健与被告李明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健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李明晓在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850万元,原告王保健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保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得清偿对被告李明晓的债权850万元。如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偿付,由本院提存价款8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栾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