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泸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X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泸刑初字第00121号公诉机关泸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X,男,1990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辩护人程兴春,云南兴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程浩宸,云南兴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泸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公诉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越超、戚瑞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及其辩护人程兴春、程浩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X通过帮助亢XX设置支付宝登录信息,从而获得其妻王XX的相关登录信息及密码,后于2015年4月30日22时许,用其获取的信息登录王XX的支付宝账户,将该账户内的4万元现金转账到事先准备好的一张名为赵X1(卡号为6225211111942156)的浦发银行账户内,银行系统自动扣取200元手续费,赵X从该卡上取走39800元现金。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赵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X的辩护人程兴春、程浩宸认为,被告人赵X当庭自愿认罪,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赵X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希望对被告人赵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X通过帮助亢XX设置支付宝登录信息,从而获得亢XX的妻子王XX的相关登录信息及密码。2015年4月30日22时许,赵X登录王XX的支付宝账户,将该账户内的4万元钱转账到其准备好的一张名为赵X1(卡号为6225211111942156)的浦发银行账户上,银行系统自动扣取200元手续费,赵X从该卡上取走39800元现金。案发后,公安民警追回赃款人民币30336元,现已发还给被害人,剩余部分赵X的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15年5月5日,民警电话与赵X联系后,赵X主动到民警所在地点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王XX于2015年5月5日9时许报案至泸西县公安局。泸西县公安局于同日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公安民警于2015年5月5日13时许,公安民警接到线索得知赵X在泸西县平安驾校学车,公安民警来到驾校后了解到赵X因病请假回家,就电话联系赵X并表明身份,赵X称他正在回家的途中。后公安民警来到泸西县金马镇雨龙村街心附近等待,再次电话联系赵X并告知他们具体所在位置,赵X来到后,公安民警表明身份后将其抓获。3.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实她的支付宝是从2014年12月开通的,支付宝是绑定在她的农行卡上,她的农行卡号是6228******1861。开通后她就开始存钱在里面,最后一次存钱是2015年3月5日,当时存了25000元,支付宝里共有42391元,之后她和她丈夫就没有用过里面的钱,她是2015年5月3日晚上发现她的支付宝账户内的现金被人转走4万元,支付宝的账单详情里显示是2015年4月30日22时38分被转走的,对方账户是赵X1,浦发银行,账号为622521******2156,交易号为20150430200040011100640011797238。她的支付宝密码她不知道,只有她的丈夫亢XX知道。4.证人亢XX的证言,证实王XX是他的妻子。他发现他妻子钱被转走后就打电话问支付宝公司客服,客服告诉他钱是在一个华为手机上转走的,华为手机的机主叫赵X,钱被转到一张浦发银行的卡上,账户名叫赵X1。赵X是他朋友,王XX的支付宝是他叫赵X帮忙注册的,支付宝账号、密码、支付密码都是赵X帮他设置的。他不认识赵X1。5.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民警从赵X处扣押的现金、物品和赵X向赵X2索要赵X1银行卡密码的聊天记录、取款时穿戴的帽子。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公安民警从王XX处接受手机支付宝客户端上支付宝转账账单详情(包含转账金额40000元,对方账户赵X1,浦发银行,622521******2156等信息);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一份,姓名王XX,卡号6228******1861。7.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民警对被告人赵X藏匿于泸西县金马镇雨龙村一耕地田埂边的现金进行了提取,经清点有301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公安民警在泸西县中枢镇高丰花园3单元601室朱乔艳家客厅内的沙发上提取赵X取钱时所带的帽子。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民警从赵X处扣押第五套人民币壹佰元面值302张,伍拾元面值2张,贰拾元面值1张,拾元面值1张,伍元面值1张,壹元面值1张,步步高VIVO手机一部,帽子一顶。并将人民30336元发还给被害人王XX。9.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赵X对其取钱的地点,丢弃华为手机的地点,用盗窃的赃款购买口罩和眼睛的地点,丢弃取钱时所穿长袖T恤、墨镜、口罩的地点、丢弃浦发银行卡的地点进行了辨认。10.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公安民警对账户名赵X1的存取款交易明细进行调取。11.视频资料,证实赵X在中国农业银行泸西县支行中枢分行自动服务区和中国建设银行泸西县支行泸西县财政局门口自动服务区处取款的监控视频。12.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赵X的家人赔偿亢XX人民币10000元整,并取得亢XX的谅解。13.被告人赵X的供述,证实他朋友亢XX让帮其注册支付宝账号,先是以亢XX的名字注册,注册完以后用不了,后面又用亢XX的妻子王XX的名字注册了一个支付宝账号,注册完以后亢XX当天就往支付宝账号里面存了4000元钱。他帮其注册支付宝账号的时候,设置的账号是王XX的电话号码,支付密码设置成k******#,之后他根据亢XX平时的习惯试出来支付宝的登录密码,登录上去他看到王XX支付宝账户上有42000多元钱。2015年4月30日晚上10点半左右,他用他的华为手机登录王XX的支付宝,将支付宝上的40000元钱转到一张事先准备好户名为赵X1的浦发银行卡上,当晚12点左右,他拿着浦发银行卡到泸西县财政局门口建设银行自动服务区提现20000元,5月2日晚上11点多钟他到泸西县人民医院旁的农业银行自助取款机上提现19800元,剩余的200元被银行扣手续费。他取出的钱被用了9000多元,藏了30100元在泸西县金马镇雨龙村的田埂子边,现已被追回。上列证据来源和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4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X明知公安民警在等他,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赵X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赵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二、依法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帽子一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黎代理审判员  陈克丽人民陪审员  雷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