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商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与桑文荣、徐美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桑文荣,徐美霞,沈银根,潘惠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商初字第1100号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西路66号。负责人刘雪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缪雪,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雯,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桑文荣。被告徐美霞。被告沈银根。被告潘惠勤。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盛泽支行)与被告桑文荣、徐美霞、沈银根、潘惠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涉被告桑文荣、徐美霞、沈银根、潘惠勤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本案不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银行盛泽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缪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桑文荣、徐美霞、沈银根、潘惠勤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间届满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银行盛泽支行诉称:2013年4月1日,被告桑文荣、徐美霞与原告签订《微小企业贷款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本金为30万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被告沈银根、潘惠勤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微小企业贷款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保证人对借款人桑文荣、徐美霞在借款合同项下对原告承担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全部贷款,但借款人桑文荣、徐美霞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原告多次向借款人及保证人催告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桑文荣、徐美霞归还原告贷款本金245059.66元,利息31755.88元,逾期罚息51580.35元,逾期复息7767.57元(自2013年10月5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5月12日,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罚息及复息),共计336163.46元;2、被告沈银根、潘惠勤对被告桑文荣、徐美霞承担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桑文荣、徐美霞、沈银根、潘惠勤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日,桑文荣作为借款人、徐美霞作为共同借款人与苏州银行盛泽支行作为贷款人签订编号为苏州银行字(2013320584002)第(100034)号《微小企业贷款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30万元的贷款用于购买设备,贷款期限为24个月,以放款日为起算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5%,日利率换算公式为年利率÷360。借款人指定收款账户、还款账户均为:开户行,苏州银行盛泽支行;户名,桑文荣;账号,62xxxx0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个还款日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合同同时约定借款人迟延支付任何到期款项的,应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自迟延支付之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实际天数计算,且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其营业机构及其同一银行的其他营业机构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划任何应付款项。同日,沈银根、潘惠勤作为保证人与苏州银行盛泽支行作为债权人分别签订编号为苏州银行字(2013320584002)第(200036)号、苏州银行字(2013320584002)第(200037)号《保证合同》共两份,两份保证合同均约定为保障债权人在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桑文荣签订的2013320584002第100034号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得以实现,保证人为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处金额为30万元的贷款;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主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止。苏州银行盛泽支行于2013年4月1日向桑文荣发放贷款30万元,相应借款借据载明,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借款利率为12.5‰,借款日期为2013年4月1日,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4月1日。还款计划表载明自2013年5月5日至2015年4月1日期间的每月5日还款金额均为14569.28元。贷款发放后,桑文荣按期归还了截至2013年9月5日的贷款本息,此后再未按期归还本息。苏州银行盛泽支行另于2013年11月23日从桑文荣账户扣收1.07元用于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桑文荣、徐美霞未能按期还本付息,沈银根、潘惠勤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截至2015年5月12日,桑文荣、徐美霞尚欠苏州银行盛泽支行借款本金245059.66元、利息31755.88元、罚息51580.35元。苏州银行盛泽支行催讨未果,致引起本案诉争。庭审中,苏州银行盛泽支行确认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45059.6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2.5%计收逾期罚息;复息在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不再主张。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微小企业贷款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欠款本息清单、还款记录、还款计划表以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桑文荣、徐美霞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被告沈银根、潘惠勤签订的保证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依法成立并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桑文荣、徐美霞发放贷款后,被告桑文荣、徐美霞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桑文荣、徐美霞归还贷款本金245059.66元的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罚息及其计算方式与期限均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沈银根、潘惠勤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理应对被告桑文荣、徐美霞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桑文荣、徐美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泽支行贷款本金245059.66元并支付相应利、罚息(截至2015年5月12日的利息为31755.88元,罚息为51580.35元;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45059.66元为基数,按照逾期罚息利率即年利率22.5%计收罚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xxx1793)。二、被告沈银根、潘惠勤对被告桑文荣、徐美霞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沈银根、潘惠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桑文荣、徐美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902元,由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泽支行负担116元,被告桑文荣、徐美霞、沈银根、潘惠勤共同负担6786元,各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张 勇代理审判员 杨 柳人民陪审员 洪志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唐 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