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法民初字第043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莫丽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莫丽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437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3号1-1,组织机构代码90313202-0。负责人王牌,行长。被告莫丽琼,女。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被告莫丽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莫丽琼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回对被告莫丽琼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为50元,公告费350元,共计4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侯珊美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李自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