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温执民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温执民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温州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西西。被执行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仲调字第377号调解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温州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浙温执民字第46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叶建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