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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6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海棠晓月店,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海棠晓月店,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6741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海棠晓月店。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81号1栋。被告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礼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海棠晓月店、被告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周开礼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开礼自动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常 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