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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上海活络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诚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活络轻工机械有限公司,青岛诚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877号原告上海活络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康原,上海马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诚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正龙。原告上海活络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诚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普通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俞康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9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内容为被告向原告购平网印花机一台,总价2,320,000元,付款的方式为:签订合同之日付10%,提货之日付70%,余款于设备验收三个月后开始分8个月支付。双方对发货时间也作了约定。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被告建设厂房缓慢的原因,原告按被告的要求时间发货,原告于2011年7月15日安装并经被告验收完毕。从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7月2日,被告分四次向原告1,871,900元,尚欠448,1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48,100元;2、被告支付从2011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477,730.6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事实属实,由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书、发货通知、汽车代运签收单、送货单、印花设备安装调试验收情况记录表、被告出具的证明、设备发票两张、运费发票、原告客户明细账、银行进账单、银行承兑汇票、催款函、快递单、查询记录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支付价款。被告作为买受方应按约支付相应款项,故对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及诉讼请求答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诚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活络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48,100元;二、被告青岛诚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活络轻工机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477,730.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58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3,748元,均由被告青岛诚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甘青峰人民陪审员  张山丽人民陪审员  胡梅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蓉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