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非诉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闯与被执行人松原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文书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杨闯,松原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非诉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杨闯,男,1981年7月1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松原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闯与被执行人松原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文书一案,吉林省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吉松执证字2121号执行证书、(2015)吉松松江证字第2113号公证书。公正内容如下:松原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所需在杨闯处借款人民币130万元,为保证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松原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股东同意的条件下自愿用公司名下的幢2823号房的房产,建筑面积:50.91平方米,6坐落于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原坤茂大厦第161幢2822号房的房产,建筑面积:90.32平方米,7坐落于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原坤茂大厦第161幢2821号房的房产,建筑面积:56.21平方米,8坐落于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原坤茂大厦161幢2820号房的房产,建筑面积:56.29平方米,9坐落于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原坤茂大厦第161幢2819号房的房产,建筑面积:90.27平方米,10坐落于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原坤茂大厦第161幢2818号房的房产,建筑面积:50.84平方米,11坐落于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坤茂大厦第161幢2826号房的房产,建筑面积:49.5平方米,12坐落于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原坤茂大厦第161幢2852号房的房产,建筑面积:38.26平方米,13坐落于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原坤茂大厦第161幢2827号房的房产,建筑面积:52.43平方米。该公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松松江证字第2113号公证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玉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