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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8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世伦与高治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伦,高治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8292号原告:刘世伦,男,汉族,1958年8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陈挺,江津区油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高治福,男,汉族,1945年7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伦与被告高治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世伦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刘世伦负担。限原告刘世伦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成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本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