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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大塘与被告王昭辉、阳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塘,王昭辉,阳桂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938号原告陈大塘,男。被告王昭辉,男。被告阳桂莲,女。原告陈大塘与被告王昭辉、阳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昭辉、阳桂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大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20元,减半收取4310元,由原告陈大塘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周志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