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叶兴旺与王辉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某,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叶某某,女,甘肃省民勤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叶红,男,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系原告之父。被执行人王辉,女,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叶某某与被执行人王辉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民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叶某某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王辉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责令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王辉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民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辉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滨代理审判员 刘继瑞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