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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4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彩云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彩云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好音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40321号原告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3号楼(地下室)。法定代表人沈黎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俊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北京彩云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008-B四惠大厦3009E。法定代表人许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磊。被告北京好音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008-B四惠大厦3010E。法定代表人赵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彩云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好音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彭新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