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4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美莺与仙游花园宾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莺,仙游花园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4968号原告张美莺,女,195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仙游花园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大街。法定代表人卓文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莺与被告仙游花园宾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美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仙游花园宾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美莺申请撤回对被告仙游花园宾馆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十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五元,由原告张美莺承担。审判员 黄慧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