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民诉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梅、马兆秀等与马炳良、王进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梅,马兆秀,封磊,封浩,马炳良,王进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诉保字第00103号申请人张梅,农民,(系死者封公成母亲)。申请人马兆秀,农民,(系死者封公成配偶)。申请人封磊,农民,(系死者封公成长子)。申请人封浩,农民,(系死者封公成次子)。被申请人马炳良,1960年1月1月日出生,居民。被申请人王进磊,居民。申请人张梅、马兆秀、封磊、封浩与被申请人马炳良、王进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炳良驾驶的王进磊所有人所有的鲁V×××××号重��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6万元(现该车因交通事故被扣押在灌云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杜廷树所有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圩丰镇营业所存单存款人民币1万元(账号:03×××19)及0303320723602906257存单存款人民币5万元,共计6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马炳良驾驶的王进磊所有人所有的鲁V×××××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继续扣押在灌云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扣押期限为二年。扣押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放行该车辆。二、冻结担保人杜廷树所有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圩丰镇营业所存单存款人民币1万元(账号:03×××19)及0303320723602906257存单存款人民币5万元,共计6万元,冻结时间为一年,冻结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支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