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西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建国与张照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国,张照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盐西商初字第136号原告:杨建国。委托代理人:沈红飞,浙江罡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照法。原告杨建国为与被告张照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支付货款5784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素有涂料买卖业务关系。2013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杨建国材料款伍万柒仟捌佰肆拾元整,57840元。”被告在欠条上签字确认。此后,被告未付款。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照法欠原告杨建国货款5784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结。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46元,由被告张照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郑连平人民陪审员 俞建林人民陪审员 吴金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金凯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