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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曾少均与郑卫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少均,郑卫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曾少均。被告郑卫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少均诉被告郑卫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少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少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子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