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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5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韦钟樑与何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5382号申请执行人:韦钟樑。被执行人:何海峰。原告韦钟樑与被告何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东巍商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韦钟樑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何海峰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韦钟樑未实现债权1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何海峰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538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公告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韬代理审判员  吕 璎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卢 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