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942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徐会东,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洪波,沭阳县建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岩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志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