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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942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徐会东,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洪波,沭阳县建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岩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志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