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29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云山支行与韩建革、高玉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云山支行,韩建革,高玉芹,何灿强,刘焕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96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云山支行,住所地:平度市云山镇驻地。被执行人韩建革,农民。被执行人高玉芹,农民。被执行人何灿强,农民。被执行人刘焕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云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韩建革、高玉芹、何灿强、刘焕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冷明明审 判 员 牟晓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代 蕾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