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执恢字第38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珠海市金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梁五妹、项官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执恢字第38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赵洁萍,局长。委托代理人霍健华,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梁五妹,女,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6822。被执行人项官生,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6817。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梁五妹、项官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5)珠金法行非诉审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强制执行珠海市金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珠金卫计征决字(2014)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清偿人民币218,25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人民币3174元。同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承诺于2015年9月2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人民币2万元,余款分三年付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珠金法执恢字第38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审判长 颜永韬审判员 向立飞审判员 程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官海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