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89号原告:陈某,女,1978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宋某,男,1970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高华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明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