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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89号原告:陈某,女,1978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宋某,男,1970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高华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明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