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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三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朱才华与常德德高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桥镇双堰村民委员会、周泽先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三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才华,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汉寿县。委托代理人郭丰,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德高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杨政斌,校长。委托代理人陈建何,男,湖南东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常德市鼎城区。委托代理人周德兵,男,该学校工作人员,住常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泽先,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曾建红,男,常德市善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朱住常德市鼎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桥镇双堰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丕进,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朱才华与被上诉人常德德高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德高驾校)、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桥镇双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双堰村委会)、周泽先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因不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才华于2015年10月8日以需要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才华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被上诉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才华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朱才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晓玲审判员  刘爱华审判员  朱晨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秀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