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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商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陈启光与李文友、李俊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启光,李文友,李俊莲,李文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东商初字第270号原告陈启光,男,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被告李文友,男,1967年11月11日生,汉族。被告李俊莲,女,1968年11月9日生,汉族。被告李文艳,女,1974年6月5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陈启光与被告李文友、李俊莲、李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文友、李俊莲、李文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应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三被告分别于2011年3月、5月至今居住在浙江省余姚市鹿亭乡上庄村,因此,应移送到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陈启光提起的诉讼属于合同纠纷,应以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合同履行地不在鸡东县,三被告已分别于2011年3月、5月从鸡东县鸡东镇红胜村搬到浙江省余姚市鹿亭乡上庄村居住一年以上。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此案移送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 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尤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