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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6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张洪珍、罗文华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张洪珍,罗文华,聂文书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08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78号,组织机构代码90307072-0。代表人苏海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朕科,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委托代理人王娟,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员工,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张洪珍,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秀山县。被告罗文华,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秀山县。被告聂文书,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张洪珍、罗文华、聂文书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罗 燕代理审判员  彭素红人民陪审员  李旭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龙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