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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倪明捷、余德聘与余德聘、余德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明捷,余德聘,余德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599号原告:倪明捷。被告:余德聘。被告:余德联。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明捷诉被告余德聘、余德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明捷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明捷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明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倪明捷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李 达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