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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曹进忠与怀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进忠,怀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怀来县洋河水库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行初字第5号原告曹进忠。委托代理人那志刚,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爱勤,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秦占海,怀来县沙城博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怀来县洋河水库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陆金峰,该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于宏钟,怀来县沙城博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曹进忠诉被告怀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养老保险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进忠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进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玉冬审 判 员  李富华人民陪审员  崔 健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建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