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唐秀青与林碧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秀青,林碧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653号原告唐秀青,学生。法定代理人唐福庭。被告林碧荣,个体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秀青与被告林碧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秀青的法定代理人唐福庭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出于其本人自愿,并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秀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秀青负担。审判员 廖 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娜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