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3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林林与天津市宝坻区宏佰依制衣厂劳务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林林,天津市宝坻区宏佰依制衣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3959号申请执行人徐林林,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春燕,居民。委托代理人马春光,农民。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宏佰依制衣厂。负责人武妍,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徐林林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宏佰依制衣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劳人仲裁字(2015)第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2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负责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39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杜志如审判员 赵长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