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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执字第1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对虾养殖场与于忠军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对虾养殖场,于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1008-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对虾养殖场,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养马岛镇虹口村。法定代表人于锦修,厂长。被执行人于忠军。本院作出的(2014)牟民一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于忠军与于美荣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忠军(或其配偶于美荣)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永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