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执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危久光、李清爱、危显成与被执行人建阳市建群旧货交易商行、邓建群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危久光,李清爱,危显成,建阳市建群旧货交易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689号申请执行人危久光,男,193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邵武市。申请执行人李清爱,女,194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邵武市。申请执行人危显成,男,199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法定代理人梁德连(系危显成母亲),女,无业,住邵武市。被执行人建阳市建群旧货交易商行,经营场所南平市建阳区。经营者邓建群,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潭民初字第2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危久光、李清爱、危显成支付丧葬补助金19914元,抚恤金20700元,工亡补助金491300元,并缴纳执行费771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建阳市建群旧货交易商行所有的存放于南平市建阳区某某路6号旧货市场(原建阳某某仓库)内的各类旧货商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建阳市建群旧货交易商行所有的价值为539633元的财产。二、查封的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仕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范正刚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