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东某某与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880号原告:东某某,女,汉族,1977年2月9日出生,粮农。被告:刁某某,男,汉族,1976年5月3日出生,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某某与被告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国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有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