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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恢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衡阳清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清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恢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衡阳清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衡阳清泉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衡南县。被执行人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清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根据执行依据即(1998)南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衡阳清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等317612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仁智审 判 员  李榜元代理审判员  刘 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 韬校对人:杨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