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指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东营市天丽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李玉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东营市天丽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李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开指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市天丽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亮,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玉亮,东营市天丽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天丽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李玉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东营市天丽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李玉亮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0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6024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法院指定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山东省范围内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十九家金融部门、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李玉亮名下有3处房产,均因另案已抵押、查封。2014年10月30日,东营市天丽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破产立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咏代理审判员 王华代理审判员 宋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