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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终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兴华与刘兴富、罗来君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终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兴华,男,现住四川省金川县。委托代理人张燕,男,现住四川省金川县。(系张兴华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兴富,男,现住四川省金川县。原审被告罗来君,男,现住四川省金川县。上诉人张兴华因与被上诉人刘兴富、原审被告罗来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金川县人民法院(2015)金川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兴华代理人张燕、被上诉人刘兴富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罗来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川县人民法院(2015)金川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金川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单琦娟审 判 员  罗 洛代理审判员  吴延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卉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