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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龚庆平、林梅琴与林梅琴、金菊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庆平,林梅琴,金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901号原告龚庆平。被告林梅琴。被告金菊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庆平被告林梅琴、金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龚庆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树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姜建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