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龚庆平、林梅琴与林梅琴、金菊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庆平,林梅琴,金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901号原告龚庆平。被告林梅琴。被告金菊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庆平被告林梅琴、金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龚庆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树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姜建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