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玉良与被告丰宁县昌达农业开发公司、包卫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良,丰宁县昌达农业开发公司,包卫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375号原告陈玉良。被告丰宁县昌达农业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德强。被告包卫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良与被告丰宁县昌达农业开发公司、包卫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良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自立代理审判员 李 健人民陪审员 王凤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崔 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