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执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梁某某与梁某甲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孟执字第0028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梁某某。被执行人梁某甲。张某某、梁某某与梁某甲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某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梁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7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孟州市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跃平执行员 米格鹏执行员 胡明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