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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东民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华懋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民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华懋实业有限公司,宁津县银河针织有限公司,崔仁宏,孙树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1877号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文星,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广亮(特别授权),系该社办事员。被告山东民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宁津经济开发区黄河大街。法定代表人崔仁宏被告山东华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柴胡店镇法定代表人崔仁宏被告宁津县银河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经济开发区黄河大街法定代表人孙树亮被告崔仁宏。被告孙树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山东民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华懋实业有限公司、宁津县银河针织有限公司、崔仁宏、孙树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对被告宁津县银河针织有限公司、崔仁宏、孙树亮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宁津县银河针织有限公司、崔仁宏、孙树亮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文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