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2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488号原告李某某,男,1989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女,1989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冉满仓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