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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2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136号原告孙某,女,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刘某,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孙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侯效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