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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玉德与郭军霞、周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德,郭军霞,周现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950号原告李玉德,男,195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郭军霞。被告周现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德诉被告郭军霞、周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玉德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德负担。审 判 长  李忠贤人民陪审员  刘新英人民陪审员  路艳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晓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