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玉德与郭军霞、周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德,郭军霞,周现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950号原告李玉德,男,195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郭军霞。被告周现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德诉被告郭军霞、周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玉德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德负担。审 判 长 李忠贤人民陪审员 刘新英人民陪审员 路艳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晓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