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民二终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衡水恒力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衡水恒力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民二终字第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19号。法定代表人:韩广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玉梅,河北崔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水恒力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彭杜乡陈辛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7279685-4.法定代表人:张木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骆广明,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衡水恒力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江丰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李淑华、代理审判员关信娜参加评议,书记员徐佳佳出庭担任记录,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玉梅、被上诉人衡水恒力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骆广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王江丰审 判 员 李淑华代理审判员 关信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