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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向威与被执行人千建兴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向威,男,出生于1984年3月19日,汉族。被执行人千建兴,男,出生于1977年4月10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向威与被执行人千建兴故意伤害一案,经本院作出(2014)汉台刑初字第002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威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千建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赔偿申请执行人向威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59704.65元,承担执行费796元;合计60500.65元。经查:被执行人千建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现服刑于汉江监狱,刑期到2017年11月11日。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将以上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再次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通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对本院的查证工作予以认可,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台执字第00192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