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高民申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罗柱龙、罗柱乾、罗柱菊、杨祖珍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柱龙,杨祖珍,罗柱乾,罗柱菊,张大玉,廖祥喜,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申字第10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柱龙,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祖珍,女。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柱乾,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柱菊,女。四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国俊,男,195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青龙街道办事处红旗东路**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大玉,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廖祥喜,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南路45号华坤大厦14楼。负责人张伟星,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罗柱龙、罗柱乾、罗柱菊、杨祖珍因与被申请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筑民一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柱龙、罗柱乾、罗柱菊、杨祖珍申请再审称:1、其与杨顺祥家连体的房屋因被廖祥喜驾驶的贵AUN6**号车辆撞到杨顺祥、曾招弟家的房屋而受损,该事实有清镇市公安交警事故认定书,原房屋出卖人杨顺祥、租户刘江红、陈红红等人证实,房屋受损的情况至今还在;2、云南运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是在法官的指使下、按法官的要求伪造作出的,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书,不采信清镇市交警出具的认定书、证明和出卖人、原承租人等知情人的证明,存在错误;3、一审办案法官因索贿未成怀恨在心,指使鉴定机构作出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的鉴定意见书,一审法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二审法院却无理的予以维持。罗柱龙、罗柱乾、罗柱菊、杨祖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罗柱龙、罗柱乾、罗柱菊、杨祖珍主张其与杨顺祥家连体的房屋因廖祥喜驾驶贵AUN6**号车辆撞到杨顺祥、曾招弟家房屋而受损,要求被申请人廖祥喜、张大玉、天安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需确定的基础事实是申请人罗柱龙、罗柱乾、罗柱菊、杨祖珍的房屋出现裂缝受损与被申请人廖祥喜驾驶贵AUN6**号车辆撞到杨顺祥、曾招弟家房屋的交通事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经被申请人天安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云南运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作出的(2014)Z40痕鉴字第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廖祥喜驾驶贵AUN6**号车辆撞到杨顺祥的房屋的交通事故与申请人罗柱龙、罗柱乾、罗柱菊、杨祖珍房屋受损没有因果关系。原审法院采纳该鉴定意见,不支持申请人罗柱龙、罗柱乾、罗柱菊、杨祖珍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罗柱龙、罗柱乾、罗柱菊、杨祖珍提交的证据未能充分证实其房屋的损害与该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罗柱龙、罗柱乾、罗柱菊、杨祖珍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证的和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综上,罗柱龙、罗柱乾、罗柱菊、杨祖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十三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柱龙、罗柱乾、罗柱菊、杨祖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凌武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秦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