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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一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发文稿纸签发:周庆东2015年10月8日核稿:卫素珍2015、10、8主办庭:刑一庭拟稿人:张舫案由:危险驾驶罪当事人名称被告人王某法律文书(2015)丰刑一初字第106号密打印份数:打字:校对: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一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8日经本院决定予以收监。现押唐山市丰南区看守所。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5)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长安”牌小型客车(车牌号冀b×××××)在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明珠小区院内倒车时与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高庄子村居民李某停放在路边的“斯柯达”牌轿车(车牌号冀b×××××)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肇事后王某驾车逃逸,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2.9mg/100ml。案发后,就民事赔偿部分,经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姚某的证言、丰南区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事故现场图、扣押及发还清单、被告人王某血液提取登记表、唐山市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酒精检测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被告人王某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及所驾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唐山市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能够自愿认罪,并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在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舫人民审判员  张金玲人民陪审员  黄贺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淑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