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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执字第1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郑广坤与宋保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广坤,宋保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1090-2号申请执行人:郑广坤。被执行人:宋保秋。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31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宋保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保秋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10日内自觉按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宋保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宋保秋所有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三里铺小区13号楼4单元508室(聊房权古字第0106010663号)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宋保秋所有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三里铺小区13号楼4单元508室(聊房权古字第0106010663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3年。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温新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