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喇民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杨xx诉被告李xx、李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李xx,李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421号原告杨xx。被告李xx。被告李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李xx、李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可予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丛龙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明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