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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熊桃生诉赵金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桃生,赵金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965号原告熊桃生,男,195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赵金华,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桃生诉被告赵金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赵金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桃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61元,减半收取39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雅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珍 更多数据: